一、代偿介绍: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代偿和贷款代偿二者不可同时申请,两者都有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申请其中一种)。
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的省份和地区】
1) 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 艰苦边远地区: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目前,国务院所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括在以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因此,进行就业地域范围认定时,以是否符合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
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且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对于邮政、化工、电力、航天、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行业,如果申请人实际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乡镇生产第一线的,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
国家对每名到基层就业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根据学生最后学历学制计算。
对获得学费或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国家分三年发放其代偿金额,三年发放比例依次为代偿总金额的33%,33%,34%。(具体申请时间以资助中心网站通知为准)
1.《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完成申报表上面的审批手续(学校公章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
2.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正反面全部复印);
3. 有关证明材料(二次就业分配证明)的原件、复印件(A4规格)各一份;
4. 本人中行银行卡(学费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的二次定岗毕业生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请填写“二次就业分配证明”或出具能够证明从事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 若第二年尚未离岗,则第二年只需上交在岗证明(附件四),交送时间会再行通知,第一年申请不必上交在岗证明。
(注:上交在岗证明时间是每年5月30日前,因此第二批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刚上交了相关材料,在等批复名单的期间,我们同样会通知他们再寄送一份在岗证明。所以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