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切实贯彻中央对台湾、对港澳工作方针,根据教港澳台办〔2017〕50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及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就读的港澳台本科生、华侨本科生。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 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 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 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二、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台湾学生奖学金和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三、评审文件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政教〔2017〕139号)、《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
四、评审工作安排
1.学生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请于11月24日前向学生工作部(处)委托的港澳台学生负责人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或《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2. 学生工作部(处)于11月28日前完成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公示。
五、工作要求
1. 报名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同学请于11月24日下午16点前将个人申请材料(含证明性材料复印件)送交各地区学生负责人;
2. 申请学生提交所有信息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将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罚与矫正教育管理细则》处理。
3.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联系。工作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27-67867510。
香港在校学生负责人:叶诗朗,社会学院2014级本科生;
澳门在校学生负责人:许丹妮,历史文化学院2015级本科生;
台湾在校学生负责人:朱均怡,2014级教育学生本科生。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