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与方法,提升认定工作规范性、科学性与精准度,推进精准资助,学生资助中心对《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8]136号)进行了修订。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新的办法进行实施,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4级-2017级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标准
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三、认定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学生申请(2017年9月10日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学生需完成以下工作:
1.学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到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加盖公章;
2.学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的“家庭情况”填写或更新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交调查表扫描件(PDF格式);在“困难生认定中”提交认定申请,并上传认定申请表及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受灾证明及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每人限上传一个PDF文档,文档应包括所有辅助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2017年9月25日前)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同时辅导员通过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报送。
(三)学院审核及公示(2017年9月31日前)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分党委副书记通过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报送。
(四)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及建档(2017年10月20日前)
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了解学生校内用餐消费、电话调研、家庭走访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由学院自行保管,可以根据年级、专业、困难类型等进行分类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学院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开展认定工作,落实各级责任。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3.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采取量化评定、实地走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评定等多元化评定方式,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提供相应材料进行重新认定。
4.尊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权益,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院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相关资助资格,收回相应资助资金。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联系人:鲍新龙,电话:67865161。
学生资助中心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