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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19  点击量: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以学生个人(集体)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领导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支持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评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各社会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社会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的类型、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五)上学年无成绩不及格;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校设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树人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发明创新奖学金、自主创业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集体奖学金、海外学习交流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三)社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出资设立。

第十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8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在前10%,按规定修完学年所有学习内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可申报。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5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所有学习内容;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设奖学金:

校长奖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奖励10名优秀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无不良记录;综合素质全面,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公益、文体艺术等某一方面事迹突出,既弘扬了华师精神,又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学生可以申报。

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博雅金桂(校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博雅银桂(校级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博雅丹桂(校级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所有学习内容,其中,博雅金桂(校级一等)奖学金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在前20%,博雅银桂(校级二等)奖学金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在前30%,博雅丹桂(校级三等)奖学金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在前4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良好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相应奖励等级人数。

树人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按规定修完学年所有学习内容,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保持身心健康,且在学习、科研、文艺、体育、学生工作、社区服务、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相应奖励等级人数。

国防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奖励名单由学校人武部审定。

发明创新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院集体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大学期间获得专利授权证书者可申报。

自主创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集体成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团结友爱,讲究卫生,无受处分现象;创业项目运营稳定,操作规范,公司或团队成立3个月及以上,且有业务往来,能解决在校学生兼职岗位5个以上;或者获校级有关创业类竞赛前三名的团队、获省市级各类大学生创业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者对创业事迹特别突出、成效显著且获得省级创业领域表彰或省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的团队,其中团队负责人需是我校全日制学生。

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500元。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集体活动;厉行节约,生活俭朴,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在专业学习、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成绩者可申请。

集体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6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400元。组建时间一年以上的本科生实体组织,集体成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团结友爱,讲究卫生,无受处分现象;集体学风严谨,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平均学分绩85分以上的成员比例高,不及格人数比例低于10%,无学术不端现象;学生骨干在集体中有较高威信,能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集体成员积极参加校院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集体成员参与实践类活动(含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创业活动)累计人数比例超过80%;上一学年集体获奖多,或集体成员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人数比例高、级别高的集体可以申报。

海外学习交流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5000元。用于奖励我校赴国(境)外的长期(一学年与一学期)交换生、短期(两周至三个月)交流生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生,奖励名单由学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定。

(三)社会奖学金: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奖学金章程进行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推荐,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树人单项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社会奖学金根据相关章程,由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奖学金评审规则。评审规则应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并向学院师生公开。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审流程由学校和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一般为:

1)学校(学院)发布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2)学生本人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向学校(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学生所在班级(集体)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审核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5)根据各奖学金评选办法,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或依据章程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校设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府奖学金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奖学金项目,学生资助中心可直接面向学生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委托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树人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各校级社会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校长奖、专项奖学金不受其他奖项限制;获得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树人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申报获得一项校级社会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资助金来源的不同,报学校相关财务部门,并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经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每年下拨名额与金额统一调配。国防奖学金、发明创新奖学金、自主创业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集体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经费,博雅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树人单项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院两级管理有关规定及当年学校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向学院拨付相关经费额度,由学院具体执行。社会奖学金依据章程管理经费。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学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证书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发放证明书,由学生通过证书证明自助打印系统自助打印。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尊重出资者意愿,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取消或追回其享受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在一周内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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