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义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友义助学金是由我校范晓红老师配偶戴友义先生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新闻传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友义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和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资助标准、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资助金额为2000元,资助名额为每学年1人。
第八条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通过申请后助学金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学校为各类助学金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五章 助学金的撤回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撤回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上一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超过2门;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