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爱心公益助学金”
评选暂行办法
“爱心公益助学金”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设立的免费师范生专项助学金,助学金来源为110周年校庆时接受的校友捐款。本助学金旨在支持免费师范教育,培养师范专业人才,资助勤奋励志、努力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使本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助学金设立机构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助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组织、初评复核、申诉受理、档案保管以及与助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将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树立资助育人先进典型,弘扬受助助人、回报社会的公益精神,发挥助学金的资助育人作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文学院全日制在籍免费师范专业本科生。
助学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家庭经济困难,勤俭朴实、自立自强,学习勤奋。
3.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资助不超过15人,每人3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本助学金每年11月评选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 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年度工作方案和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准备工作。
2.学生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①《文学院“爱心公益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 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与相关材料复印件。
③ 学年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 其他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学生提交申报材料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采用书面审核、访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
4.院内初步评审结果名单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期间内接受学生监督。如经举报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或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形,撤销该申请人受助资格。
5.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评选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正式实施,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