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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文学院“爱心公益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23  点击量:次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爱心公益助学金

评选暂行办法

爱心公益助学金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设立的免费师范生专项助学金,助学金来源为110周年校庆时接受的校友捐款。本助学金旨在支持免费师范教育,培养师范专业人才,资助勤奋励志、努力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使本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助学金设立机构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助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组织、初评复核、申诉受理档案保管以及与助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将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树立资助育人先进典型,弘扬受助助人、回报社会的公益精神,发挥助学金的资助育人作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文学院全日制在籍免费师范专业本科生。

助学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家庭经济困难,勤俭朴实、自立自强,学习勤奋。

3.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资助不超过15人,每人3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本助学金每年11月评选一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 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年度工作方案和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准备工作

2.学生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①《文学院“爱心公益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与相关材料复印件。

学年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学生提交申报材料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采用书面审核、访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

4.院内初步评审结果名单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期间内接受学生监督。如经举报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或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形,撤销该申请人受助资格。

5.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评选结果。

第五章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正式实施,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710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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