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薪火奖学金章程
第一条 基金名称: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薪火基金。
第二条 基金由体育学院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第三条 基金设立自立自强薪火奖学金。薪火奖学金用于奖励体育学院自立自强的优秀大学生。
第四条 基金纳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基金,开设独立账户,由体育学院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基金有关规定负责账户日常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下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秘书处。体育学院党政领导成员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监督委员会由体育学院副书记和负责纪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秘书处下设秘书一人,秘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所有基金管理人员不得从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体育学院基金管理委员及校方基金管理人员自觉承担促进基金发展并忠实体现捐款人意愿的义务。
第七条 基金为非营利性民间基金,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薪火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每年 9 月由学生提出申请,体育学院依据薪火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确定受奖励学生名单。同一学生在学制内至多可获得二次奖励。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捐赠人汇报基金运行状况,公布账目和受奖励学生名单,并接受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基金的良性循环,使更多自立自强的优秀大学生受惠,基金倡导受奖励学生在毕业后努力成为基金的捐款人。
第十一条 基金及受奖励学生衷心感谢每一位捐款人。基金随时接受老师、学生、校友和社会友人捐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和薪火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制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薪火奖学金组织机构
一、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 王健(体育学院党委书记)副主任:沈波(体育学院院长)
王斌(体育学院常务副院长)委员: 胡国良(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
郭敏(体育学院副院长)侯斌(体育学院副院长)黄爱峰(体育学院副院长)
二、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校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事: 胡国良(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郭敏(体育学院副院长)
三、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 卢俊霖
附件二: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薪火奖学金之大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评选细则
体育学院薪火奖学金之大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评选条件
薪火奖学金之大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由体育学院发起设立,奖励体育学院自
立自强的优秀大学生,每年奖励人数 3—6 人,标准为每人 3000 元。
一、评选条件
1、体育学院在校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 40%。三、四年级要求
英语四级要达到符合毕业的要求。
2、有理想、有追求、诚实守信、甘于奉献,在勤工俭学、自主创业、志愿服
务等方面,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品行端正,勤俭节约,乐观向上,热心公益活
动,无不良嗜好。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服务时长 50 个小时及以上;或参加勤工
俭学及兼职创业活动,时长 100 个小时及以上。
5、受奖励学生自愿在毕业后努力成为薪火奖学金基金的捐赠人。
6、已获得两次该项奖学金的同学不再申报。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在每年 9 月 20 前自愿申报。
2、9 月 21 日,学院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
3、9 月 22 日—9 月 30 日,学院组织候选学生进行选拔赛,参赛选手准备 5
分钟 PPT 演讲。学院通过评审小组现场提问和打分确定候选人排名,排名分占
80%,再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占 20%。最后根据两者相加的最终成绩排名确
定人选。
4、10 月 15 前,学院审核后公示,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