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由著名企业家恒凯环保公司董事长胡准先生捐赠。以秦在东、李乐平名义设立。
第二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本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旨在奖励马克思主义学院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子。
第三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每学年6月评审一次,奖励对象为本院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四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东平创新奖学金”监督小组的监督。评选及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东平创新奖学金”的管理。学院成立“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评定和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东平创新奖学金”创立人(秦在东、李乐平)、院班子成员,院办公室主任。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东平创新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东平创新奖学金”使用监督小组由学院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和基金捐赠人代表组成,组长由学院纪检委员担任。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名额及标准
“东平创新奖学金”每学年评定25名。其中本科生10名,奖励标准3000元;硕士生10名,奖励标准4000元;博士生5名,奖励标准6000元。
第九条 评选条件按“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条 每位学生在同一学习阶段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东平创新奖学金”的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平创新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由年级辅导员组织进行初选。
2、年级初选通过后组织评委评审。
3、通过评审拟定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4、公示结束后将拟奖励名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报“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5.将评审结果报告“东平创新奖学金”监督小组及学校相关部门。
6.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平创新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