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顺商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顺商助学金旨在奖励资助我院大二及以上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顺商助学金资金从顺德中小企业促进会顺商助学基金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顺商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院长、分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院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各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顺商助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顺商助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每年奖励3名学生。助学金不受学校累计资助金额上限限制,确保足额发放。
第七条 顺商助学金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具体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第九条 评选工作于每年9月开始,分为个人申请、年级初评、评审办公室复审、评审委员会审核和报送顺商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终审五部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教育学院顺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向年级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级评审小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汇总报送学院评审办公室。
(三)学院评审办公室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根据每年不超过3人的标准开展评选,将评选结果报送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将审核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顺商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顺商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完成终审工作,在学院网站公示名单,并于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向我校拨付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将在收到款项的一个月内将奖励金额如数发放至获得资助的学生,及时向顺商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奖励金额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及顺商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
员会将撤消荣誉,追回证书和助学金,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