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校友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友奖学金旨在褒奖教育学院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海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大二及以上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敢于创业,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第二条 校友奖学金资金从教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院长、分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副院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工会其他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各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校友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作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专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专业成绩计算方式以《教育学院三好学生评比方案》(2015年修订)为准)。
(四)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海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CSSCI期刊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获得相关领域专家认可。
2.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奖;或合法注册公司,有固定的创业团队和稳定的盈利。
3.在社会工作或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被学校遴选参加海外公派留学项目半年以上,在海外学习期间有突出学术成果,或综合表现优异。
第六条 校友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每年奖励10名学生。奖金不受学校累计资助金额上限限制,确保足额发放。
第七条 校友奖学金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具体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第九条 评选工作于每年9月开始,分为个人申请、年级初评、学院复审、评审委员会终审四部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教育学院校友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向年级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级评审小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汇总报送学院评审办公室。
(三)学院评审办公室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根据每年不超过10人的标准开展评选,将评选结果报送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于公示期结束后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并由基金会财务室向获奖学生下发奖金。
第十一条 名单公布后,评审办公室结合具体情况开展校友奖学金颁奖仪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奖励金额的使用情况,并接受
评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
员会将撤消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