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星光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更加完善的大学生激励机制,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的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勤奋好学、提升素质,培养又红又专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教育信息技术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星光奖学金”旨在奖励综合表现优秀或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只参评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加大资助育人工作力度,树立资助育人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奖学金的育人作用,促进广大同学追求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执行,由教育信息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星光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星光奖学金评选工作,主要负责评选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主任、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组成。
第五条 “星光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挂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组织、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院党委副书记兼任,资助工作联系人任工作秘书,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校友捐赠、企业捐赠、师生捐赠、学院拨款、学校捐赠配比等构成。
第四章 评选条件、材料
第七条 星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3.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申报材料
1. 重大竞赛获奖证明材料。
2. 科研突出证明材料。
3.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异证明材料。
4. 高水平外语考试成绩优异证明材料。
5. 积极创业证明材料 。
6. 参与海外交流证明材料。
7.助力学院发展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重大竞赛奖学金
(一)参加官方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类比赛并获相关奖项。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金奖(或全国一等奖以上)、全国银奖(全国二等奖)、全国铜奖(全国三等奖,或全省金奖)的,分别奖励每个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1500元、1000元、600元,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600元、400元、200元;以个人名义单独参赛的,视为团队第一负责人。低于以上获奖级别不予奖励。
(二)参加官方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全国一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一等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特等奖的,奖励每个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800元、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300元。以个人名义单独参赛的,视为团队第一负责人。低于以上获奖级别不予奖励。
参加其他赛事(非商业类)并获全国一等奖(含)以上奖项,未列入以上奖励范围的,由星光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是否给予奖励。
第九条 科研突出奖学金
(一)获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奖励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500元,奖励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200元;获全省二等奖的,奖励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300元,奖励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150元;获全省三等奖的,奖励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200元,奖励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100元。以个人名义单独获奖的,视为团队第一负责人。低于以上级别不予奖励。
(二)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A类)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项的,奖励每个学生团队第一负责人300元,奖励团队中其他成员每人100元。
(三)在专业核心期刊上(核心期刊目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以第一作者身份(除教师外)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且署名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者,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条 计算机等级考试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程序员考试获程序员证书者,每人奖励100元。获软件设计师证书者,每人奖励150元。
(二)获全国系统分析师证书者,每人奖励150元。
第十一条 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
参加托福考试100分以上或雅思6.5分以上,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奖创金
荣获学校“创业积极分子”者,每人奖励200元。在评奖有效期内注册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或重要合伙人,且实际开展创业实践并有较好成效者,每人奖励1000元“奖创金”。
第十三条 海外交流奖学金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境外短期交流团且最终成行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四条 助力学院发展奖学金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承担的重要项目和任务且作出突出贡献,或为推动学院发展坚持提供服务,或为学院在校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重大荣誉的,个人奖励400元,团体奖励1000元。
第六章 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1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有效时间:上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同一成果只能就最高奖项申报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学生提交申报材料后,学院评选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小组审定,初评结果须在全院范围内以网络等形式公示3天。
第十八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评选工作办公室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对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3日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申诉由评选工作办公室代为受理,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由评选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学生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处理完毕后形成的正式名单,经评选工作办公室核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周内向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评选结果同步至证书打印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申请人所在获奖团队的负责人不是我院学生的,只能以个人名义,按奖励团队资金的20%的标准申报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消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所有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包括但需要奖励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星光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