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顺创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升社会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流程与标准,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3】679号)文件以及学校相关社会奖助学金管理章程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顺创奖助学金资金由校友彭万红捐赠,从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顺创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院长、分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院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顺创奖助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内设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申请顺创奖助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生活作风朴素。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作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专业学分绩不低于75分(专业成绩计算方式以《法学院三好学生评选方案》为准),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四)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海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者优先考虑:
1.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学校认定的重点核心期刊、各学科省级及以上刊物、校大学生学报、院刊等全文收录,获得相关领域的专家认可。
2.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学年度内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比中获奖。
3.在社会工作或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在“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被学校遴选参加海外公派留学项目半年以上,在海外学习期间有突出学术成果,或综合表现优异。
第七条 在评选年度内受全院通报批评者或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顺创奖助学金金额为10万元,以4年为一个周期,每年2.5万元,每年奖助5-6名学生,每人4000-5000元/年,每年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奖金不受学校累计资助金额上限限制,确保足额发放。
第九条 顺创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奖励金额、具体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办法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优秀的贫困生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分为个人申请、年级初评、学院复审、评审委员会终审四个部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法学院顺创奖助学金申请表》,向年级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评审小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汇总报送至学院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召开评选工作会议,并将评选结果报送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获奖名单交评审办公室进行统一公示,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顺创奖助学金颁奖仪式,对获奖学生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提交所有信息须实事求是,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撤消其荣誉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下一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奖学金金额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