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胡敏英语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学金全称为华中师范大学“胡敏英语奖学金”,由武汉市新航道学校捐资设立并命名。
第二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旨在奖励华中师范大学学习成绩优良、英语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共设立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每年发放叁拾万元,分十年执行。
第四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由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评选、奖金发放与表彰事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胡敏英语奖学金”的管理,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评选,成立华中师范大学“胡敏英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奖学金的评审标准细则、确定奖励对象,开展奖学金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武汉新航道学校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一年级学生)。
第七条 申请“胡敏英语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认真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英语成绩优秀;
(5)校级以上外语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八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的奖项和名额设置为:共设三个等级,每年评选50人(其中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评选人数占25人,分别为一等5人,二等10人,三等10人)。其中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0元/年,每年评选10人;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年,每年评选20人;三等奖励标准为每人4000元/年,每年评选20人。
第九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微调。奖学金发放遵循学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等奖获得者不再参加以后学年“胡敏英语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定发放,评选周期为上一学年度。
第十一条 “胡敏英语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分为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评审委员会终审等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每年10月份学生资助中心发布评选通知,有意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胡敏英语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推荐。各学院依名额分配进行差额推荐工作,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全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按照1:1.2的比例确定拟获奖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审工作情况汇报后,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5)公示。最终获奖名单交评审办公室进行统一公示,经公示合格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每年年底举行“胡敏英语奖学金”颁奖典礼,邀请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代表、获奖学生和捐资方代表参加,对获奖学生予以表彰,并在校级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提交所有材料和信息须实事求是,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撤消其荣誉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进行矫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