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恒奖学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社会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99级校友尹恒特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尹恒奖学金。
第二条 尹恒奖学金发放对象包括三类:一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二是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三是在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社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科研能力突出。
第四条 尹恒奖学金具体设置如下:
(一)学业优秀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者、品学兼优者):
(二)科研成就奖(针对科研能力突出者设立):
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全日制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可参与评选。每年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两个名额,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有课程分数要求的,应附上课程加权平均分。分数部分由社会学院办公室负责核实。
第六条 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发放条件及学生评选结果综合确定。评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尹恒担任评审委员会主席。
第七条 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应该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获选名单应向全体学生公示。
第八条 奖学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奖学金捐赠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尹恒奖学金实施期限暂定为6年。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起施行。捐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选条件及奖励金额做适当调整。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