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子”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光学子”奖学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2500元,“阳光学子”奖设有“阳光学子”奖学金奖项和“阳光学子”提名奖奖学金奖项,其中“阳光学子”奖学金总额上限为10000元,“阳光学子”提名奖奖学金总额上限为2500元。
第二条 “阳光学子”是为培养创新性、复合型外语人才,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形成学生发展的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奖项,是我院自设学生奖项的最高荣誉,旨在表彰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阳光学子”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阳光学子”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组 长:高晓芳 张静 陈志红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莉 成雯 孙梦霖 全先行 罗璇
罗晓慧 廖菲 潘英子
第三章 “阳光学子”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阳光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每学年全院上限为15人,奖励总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2500元/年。
(一)申请条件
1. 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2.申报为单位集体或个人。
3.本年度考试中无成绩不及格者(包括素质学分、任选、体育)。
4.本年度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5. 评审当年具备以下资格者(具备其中任一项均可):
① 在重大专业学术竞赛中获奖者;
② 在体育、文艺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③ 思想道德突出,热心公益事业,在同学中反响良好,志愿服务活动突出者;
④ 年度内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步明显者;
⑤ 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积极参与学生工作,本奖项表彰具有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管理能力,为集体发展做出贡献者;
⑥ 少数民族学生(主要是西藏、新疆、内蒙古生源地少数民族学生)中表现突出及进步明显者;
⑦ 年度内科研成果突出者;
⑧ 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绩者。
(二)申报材料
1.《“阳光学子”申请表》
2. 相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
(三)评选要求及程序
1.“阳光学子”坚持择优选拔,树立典型的原则,每年度评选“阳光学子”若干名,上限为10名。同时设立“阳光学子”提名奖若干名,上限为5名。
2. 评选工作于每年11月开始,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①由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阳光学子”申报表》,提供有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
②由各年级初审无异议后提交院评审委员会。
③经院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推选候选人名单后在院内公示3天,学生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院评审委员会如实反映,公示期后提出异议无效 。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阳光学子”奖评审委员会将于每年12月前完成“阳光学子”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并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当年“阳光学子”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七条 名单公布后,院评审委员会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开展“阳光学子”奖颁奖仪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八条 表彰结束后,获奖学生自行通过学校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网站自主申报奖学金,经由学院以及学校审批通过后,学校资助中心将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撤消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报全校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