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健全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苦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研究生工作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三、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每年的9月及10月,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我校研工部办理相关手续,研工部进行回执录入。贷款人需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七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四、其他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老生按统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