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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21  点击量:次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研究生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苦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研究生工作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用于帮助高校贫困家庭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的行贷款
。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条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三、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每年的9月及10月份,贷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向学校提交家庭困难证明、学生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统计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组织评审并公示后,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审定。研工部将全部材料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配合研工部组织本单位借款人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放至我校指定账户,财务处将贷款划入贷款人指定账户。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的续贷工作由研工部组织,各学院配合统计是否续贷,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九条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无须承担利息,全部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前3年内只须还息,总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13年(三年制研一新生的贷款期限为3+13年),最多不超过20年,毕业后在还款期限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及时向高校提供书面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老生按统一标准执行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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